由綠變灰的垃圾蟲法例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
港府一直積極宣傳「清潔香港」運動,但多年以來,政府宣傳廣告的「垃圾蟲」換了一代又一代,但街道始終骯髒,垃圾蟲橫行如舊,市民的公共衛生意識也未有顯著改善。
環境食物局最近建議修改法例,將亂拋垃圾、隨地吐痰和未經許可張貼街招等三項有損市容的罪行,以定額罰款方式處理,令執法更有效率。罰款金額訂為六百元,比現時法庭判罰的水平略高,以收阻嚇作用。
這本來是立意良好的「綠色法例」,自由黨是十分支持的。可惜該法例又留有一條難以執行的尾巴,賦予食環署等六個政府部門的員工在非辦公時間進行檢控工作。這條尾巴造成很多灰色地帶之餘,隨之而來的問題更令人困擾。
六個政府部門的員工「可以」在下班後執法,但他們是否「必須」執法呢?政府打算要員工「無償加班」,還是大幅增加開支,請他們超時工作呢?
而假如不是硬性規定的話,有關員工又憑什麼準則來執法呢?須知道,發出罰款單總是不討好的工作,而沒穿制服的員工幾類近「無牙老虎」,員工是否能夠有效執法呢?又怎樣確保這些「便衣糾察」不會選擇性或歧視性地執法?
更令人擔心的是對市民造成的滋擾。設想在夜深人靜之時,突然有來歷不明的人士走上前企圖檢控,市民怎知道對方是維護公義的執法者,還是混水摸魚的犯法者?而法例賦予有關員工查閱市民身份證的權力,那豈非等於在一夜之間,增加萬多名可以隨時截查市民的便衣人員?這個結果不可謂不嚴重。
故此,六個政府部門的員工,只應該在執勤時才執行這條法例,以免產產混亂。政府固然有責任保持公眾地方清潔,但如果為了這個目標,漫不經心地引入「便衣糾察」制度,不但加重市民的心理威脅,更可能嚴重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簡直是得不償失。
至於政府提議免除警員執行上述條例的責任,自由黨是反對的。因為警察不單是法例的執行者,也是法律的象徵。若如政府所議,日後那些不顧公德的人士,豈不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在警員面前亂拋垃圾?雖然警員有很多更重要的任務在身,但「備而不用」總勝過「用而不備」。
外人到訪新加坡,別的不算,但肯定對當地的整潔市容留下深刻印象。這固然主要得力於嚴刑竣法,但良好的公民教育也不無關係。港府雖然不必將垃圾蟲掛牌示眾,不過在公民教育上卻大可以向獅城取經借鑑。當然,首先應該制訂清晰指引,將建議中的「灰色法例」訂正為切實可行的「綠色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