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發放資料的爭議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一年二月十日

警察公共關係科過去對外發放案件資料,通常只會刪去涉案者名字中一、兩個字,而其他資料則據實發佈。據傳媒近日報道,由本星期開始,警方為保障私隱起見,決定不發放涉案者姓氏或部份名字。新措施實行之後,傳媒群起批評此舉削弱市民知情權。個人私隱專員劉嘉敏亦指出,過往警方公佈部份名字的做法並無不妥。

我認為警方今次在未廣泛徵詢傳媒及市民意見前,匆匆實施新規定,不再發放任何名字,做法未免是過於「一刀切」。因為在新聞報道中,涉案人身份是一項重要的因素。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報道,市民更加應該有知情權。

不過,像任何權利一樣。市民知情權也不是絕對的,我們還需要顧及其他考慮。譬如我們應該考慮,涉案人士的私隱權是否得到應有的尊重。因為涉案者可能因為種種原因,未必想披露自己的身份和個人資料。傳媒不報道這些資料,未必對公眾利益有損;相反,若傳媒不自律,堅持在報道中引述這些資料,可能對涉案者構成不便。

例如過往有個別本地報章報道倫常或風化案件時,不但對案發過程繪形繪聲、加油添醬,還不厭其煩刊登受害人的全名和相片。這樣無疑令當事人受到雙重傷害,而且所受到的打擊可能更嚴重,是濫用「市民知情權」的惡例。後來港府制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傳媒在這方面才有所收斂,只刊登部份名字。

不過,一旦涉案者是知名人士,即使姓名缺少一字,當此項資料與性別、年齡、地址及職業等資料同時披露時,其他人亦可以輕而易舉確認涉案者身份。在這種情況下,過往發放部份名字之舉,實在形同虛設。故此,對於私隱專員認為,警方以往的做法沒有大問題,這一點我是有保留的。

道理很簡單,大部份人一旦牽涉官非,非不得已,都不想向外披露。這一點,相信無論上至官紳名流,下至販夫走卒,都是人同此心的。須知道,涉案者向警方提供個人資料,是按法律規定,不得不然;但是,這並不代表涉案者就此授權警方,可以在處理案件之外,向第三者或傳媒發放他的個人資料。而跟據「保護資料原則」第三條,個人資料也應該只用於原先收集時的目的。

我建議警方可以稍為放寬現時的做法,改為在得到當事人許可下,繼續依往常做法發放資料。相信此舉可以在私隱權和知情權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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