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除陰霾 凍結版權法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一年四月十八日

立法會下週三將討論政府對「知識產權(雜項修訂)條例」的修訂,暫時凍結條例涉及複製印刷媒體等的部份,以免製造更多混亂.。

其實條例生效之後,各界經已認為有關規定過嚴,既擾民又難以執行。自由黨亦察見問題嚴重,立即公開要求政府採取補救行動。政府從善如流,值得嘉許。

港府在去年修例,原意是填補法律漏洞,加強電腦軟件和電影侵權行為。可是,新法例將影印報刊也一併訂為刑事罪行,引起極大爭議,並且大大影響教育界、商界、社會團體、政府部門、甚至傳媒本身的日常運作。況且業界並未訂立統一收費機制,執法上更困難。

新法例生效後,教育界可以「合理使用」報刊而不受檢控,但何謂「合理」,意義非常含糊;其他機構及商界更連這一項不清不楚的豁免亦不可得,即使影印一張副本作非牟利用途亦屬刑事罪行,這樣的法例是否過於嚴苛呢?對教育界和商界而言,有關法例就算並未嚴格執行,始終像頭上懸著一柄搖搖欲墜的「尚方寶劍」,構成重大心理威脅。

今次政府取態突然急轉直下,固然因為各界反應強烈,而相信政府也明白到,資訊流通自由和保障知識產權兩者同樣重要,不應有所偏廢。

眾所周知,香港正迅速轉型成為知識型經濟,企業競爭力不再完全基於低成本和龐大資金,更追求高增值的知識、創意和科技。要循著這個方向發展,政府一方面要保障企業能夠充份享有「知識勞動」的成果,保護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則要確保資訊自由流通,鼓勵研討和創新。

傳媒事業既是合法商業活動,其知識產權絕對應該受法律保障。複製報刊作牟利的商業用途,應向有關機構繳付版權費,這一點社會也有共識。問題在於,傳媒不單是商業機構,也是社會公器,報刊是否可以基於社會責任的考慮和保障資訊自由的需要,對非牟利的複製行為豁免收費?

其實很多市民複製報刊,並非存心侵犯版權,而是基於複印本較容易保存流通。況且報刊不少內容並非原創,市民是否要做福爾摩斯,追蹤原作者,向他繳付版權費呢?影印一頁紐約時報,是否就要寄一張支票到美國?版權收費的機制有足夠的監管,還是旁人不容置喙?這些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由於版權法例牽涉問題眾多,我贊成政府暫停執行部份條例,直至協調出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具體方案為止。我謹呼籲立法會各同事支持有關法案,讓社會各界暫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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