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制不應令架構更繁複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一年十月廿四日

多年來,自由黨一直提出政府高層和主要官員問責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行政機關的「集體負責制」,實際上等於無人需要負責;另一方面,所有政策局局長都是公務員,原則上只是執行政策,無須負上政治責任;很明顯,這個架構並不理想,去年的公營房屋短樁事件是現成事例。

值得歡迎的是,今年施政報告終於就主要官員問責制提出一些初步構想。不過,我認為今次政府只踏出了半步,雖然官員權力(和薪酬)都增加了,但工作量卻減輕了;更重要的是,問責制度仍未清楚落實。

在新制度下,部長將統領轄下部門制訂政策,權力增加不難理解。但為什麼說工作少了呢?因為按政府構思,以後政府架構內會多了一層問責制的局長,而現時的局長職位仍然保留,改稱為常任秘書長,薪酬條件不變。但是,局長和秘書長的職責,都包括制定、執行和解釋政策、出席立法會會議等等,等於過往一個人的工作,交由兩個人做,分別只是新制局長須負上政治責任而已。此外,新制度下保留非問責制局長,薪酬條件不變,實有浪費公帑之嫌。我認為,政府可考慮在設立問責制局長之後,取消現時的局長職級,以免政府架構不必要地膨脹。

另外,施政報告對於高官問責制的初步構思,只簡單講述其任免、任期及職權,以及將他們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以改善施政等等。至於在實行問責制以後,如何可以加強行政機關和立法會的溝通,怎樣有效改善施政,都沒有具體觸及。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

還有權責的問題。在問責制下,局長固然要承擔政治責任,但同時必須擁有足夠權力指揮和處分下屬。在商界,責任和權力是對等的:責任越大,權力就越大,否則,有事起來局長中箭下馬,而不合作、不稱職的下屬則絲毫無損,這樣既不公道又不利施政,而且亦不容易吸引有能之士加入政府。話說回來,問責局長要有效施政,始終需要公務員合作,但至今我仍未聽到任何一位署長級公務員表態支持。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政府應該藉推行問責制吸納更多社會人士加入政府,注入新思維,形成良性互動。例如美國前任財長魯賓和薩默斯,一位出身投資銀行,一位是哈佛教授,他們任滿後可返回所屬機構繼續工作。可是,香港政府卻恰好相反,不斷「輸出人才」,政府往往委任退休高官出任半官方或公營機構高層,變相為高官開拓出路(及財路)。政府既然鼓勵建立以知識為本的社會,若能以身作則,用人唯才,廣泛吸納各界人士為公眾服務,肯定有助進一步爭取社會各階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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