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立法建議 謀求雙贏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香港人向來享受高度自由的生活方式,就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難免引起爭議。上星期日有過萬人遊行,表達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意見,相信政府會慎重研究。
話說回來,在九七回歸後,香港人對「一國兩制」能否成功落實,仍然半信半疑,當時未落實這項條文,正是避免加深疑慮;但現在香港已平穩過渡五年,是時候履行這項憲制責任。而且每個國家都有類似法例,並且都是由中央政府草擬,而今特區政府能夠自行立法,香港市民應該珍惜這項權利。
現時全球深受恐怖活動困擾,一旦成功落實第二十三條,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起到阻嚇作用,減低香港出現這些活動的可能性。這樣可以令香港的營商環境更加穩定。不問情由,全盤否定,為反對而反對,對誰都沒好處,我們應該對立法建議提出理性的意見,致力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確保香港人現有的自由和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其實,工商界和社會人士相信大多都不反對就國家安全立法,只是擔心一旦法例不清晰,香港人享有的自由將有所減少,香港原有的優勢和特色也會逐漸喪失。所以政府是有需要進一步釐清有關法例的範圍和關鍵字詞的含意,以釋除市民的疑慮。
舉例而言,「管有」煽動刊物也算犯罪,很容易令無辜市民受牽連,故宜考慮取消有關建議。又如有關「發動戰爭」和「竊取國家機密」的定義,都應該作出更具體清晰的界定。
政府也應該澄清一些敏感的問題。例如,跟有特定政治背景的外國或台灣公司有生意往還,會否觸犯分裂國家罪呢?香港的商業機構,假如藏有內地視為敏感的經濟資料,又會否被控以竊取國家機密呢?第二十三條立法,又會否不必要地限制新聞自由呢?
至於諮詢文件建議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有權決定緊急進入民居搜查,這點也有商榷餘地。我認為政府必須十分小心處理這項權力,絕不能隨便運用,即使在十分緊急及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也至少應該由警務處長審批才可運用此權力。
關於藍、白紙草案的爭議,我認為政府無需要另向公眾發出白紙草案諮詢,原因是草案內容實際上就是複雜的法例條文,一般市民根本難以明白,如果法律界或個別人士對條文有意見,根本就可以在公佈藍紙草案後提出,要求修改。大家不應道聽塗說,誤以為只有白紙草案可改,藍紙的就不可改。
我反而認為,既然公眾對諮詢文件仍然有不少疑問,政府官員也曾表示將會修訂建議,故政府適宜在提出草案前,公布多一份詳細、易懂的文件,向公眾作進一步清楚詳盡的解釋,而具爭議性的數項條文,則另以盡量接近法律用語的文字寫成,以回應部分人士的關注。各界也應該理性地表達意見,避免受分化對立,這樣,才能夠凝聚共識,謀求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