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權責還是大權獨攬?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二年五月八日

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框架公布後,一時之間,各界評論排山倒海,莫衷一是,但往往忽略了最核心的事項:實行問責制究竟要解決什麼問題?

在殖民地時代,港督由英國政府委任,政府所有官員都是執行港督以至英廷的意旨;同時,公務員獲優厚待遇,以確保管治系統穩定。

不過,穩定的反面是僵化。一方面,政府幾乎不可能將犯錯或不稱職的官員免職,而部份官員也因為沒有丟官的威脅,抱著「少做少錯」的心態,結果無論出了什麼事故,都好像純粹基於外圍因素,不可抗力,沒有人要負上責任似的。最終,民怨只會由政府整體以至特首一人承擔。

問責制的設立,旨在扭轉目前政府高官權責不相稱的局面,同時清楚界定主要官員的權責。

有論者批評,推行高官問責制,只是特首圖謀「大權獨攬」,破壞公務員中立。我認為,這個類似陰謀論的說法值得商榷。

新制度只是將主要官員改為政治任命。在職責上,主要官員仍然向行政長官負責,只不過他們既然並沒有「鐵飯碗」保障,工作自然更主動賣力。其實,《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已清楚列明,特首職權包括建議中央政府將主要官員免職。但另一方面,主要官員只會因為重大政策失誤或嚴重個人操守問題而下台,特首不能憑一己好惡而罷免官員。由此可見,問責制並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令特首大權獨攬。

過往公務員所謂「政治中立」,並非意謂主要官員可以抗衡港督,說穿了,不過是「按集體決定辦事」的委婉說法(難道彭定康要推行政改,公務員可以用「中立」為藉口,不予執行嗎?)。曾蔭權也曾經表示,政府內部就算曾為政策激辯,但落實決定後就要全力推行。問責制並沒有削弱這個決策程序。

不過,政治從來並非黑白分明的是非題,而是權衡輕重的選擇題。無論在九七年前抑或九七年後,主要官員的職責都不離開政治,亦不應迴避政治。

原因很簡單:任何重大決策,必然牽涉社會利益的再分配,包括不同階層、行業和團體的利益,納稅人和公職人員的利益、甚至社會目前和長遠的利益等等。政策落實前,一定經過長時期的爭論、游說和妥協。這些都是「政治」。問責制只不過將遊戲規則明確化,讓公務員系統能夠更穩定地運作。

當然,各界對於問責制的細節安排,例如常任秘書長能否保持政治中立、十一個政策局的整合安排是否恰當等等,仍有不少疑慮。但最關鍵的是,推行問責制可以改善政府的施政效率,立法會也可以更有效地履行監察政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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