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減薪 平息爭議

田北俊

明報二零零二年五月廿九日

廉潔而高效率的公務員隊伍,一向是香港引以為傲的競爭優勢。相信香港市民也同意,香港若要繼續成為國際都會中心,這方面的條件只應加強,不應削弱。然而,最近有關公務員減薪的爭議,卻進一步揭發這個制度的重大缺點,可謂貽笑大方。

猶記得梁錦松在預算案提出減薪4.75%的假設之後,政府和公務員團體都多番強調,應該尊重現行薪酬調整機制。但現行機制是怎樣運作的呢?雖然政府文件列出五六個考慮因素,但眾所周知,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薪酬趨勢指標。

話是說得漂亮,可是,現在薪酬趨勢調查出現負數,按機制要減的話,為甚麼又出現這麼多爭議呢?難道這個所謂薪酬「調整」機制,根本只容許加薪或凍薪,並沒有預留減薪的空間嗎?這是哪一門子的「調整」!高薪養廉的大原則沒有人反對,但這並不等於要維持一個僵硬的薪酬制度,令政府開支居高不下。無論現有的《公務員聘用條例》的條文是否足以令政府進行減薪,假如條例確實存在不清晰的灰色地帶,則政府以立法來確立減薪的理據,也實在無可厚非。

其實,《基本法》第100條已規定,公務員的「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加上長俸制的保障,已經賦予公務員非常有力的保護,即薪津待遇水平不低於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換句話說,公務員薪金「減極有限」。放眼其他地區,有多少政府會向公務員作出類似保證呢?

至於有人提出《基本法》第160條,「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質疑政府立法減薪是否合理。這個說法是否成立,人言人殊;但亦有論者提出,按一般司法實踐,政府有時必須為顧全社會整體利益,因應管治情況而調整合約。

什麼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具體例證呢?《基本法》第107條寫得很清楚,特區財政預算應該「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可是,政府庫房已連續四年出現經營赤字,過去五年有三年出現綜合赤字,政府假如不採取果斷行動,又是否有違社會整體利益呢?

假如按現有機制,政府能夠妥善處理減薪的問題,當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如果只有立法才能夠避免沒完沒了的訴訟,只有立法才能夠彌補現行條例的漏洞,只有立法才能夠令減薪得到清晰的法律依據的話,相信此舉最終都會獲得立法會和市民大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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