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應可擁政黨背景 (2006年4月4日 )


自從去年底政府提交的政改方案被反對派聯手否決後,07/08 年特首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被迫原地踏步,不少市民包括自由黨在內都感到十分失望。但我仍認為,若可以的話,也應設法完善現有選舉條例,不是說原地踏步,便甚麼也不用做。其中容許特首可以有政黨背景便是一個好例子。

所以,自由黨就立法會草案審議委員會剛審議完畢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提出修訂,刪除草案中有關若特首候選人有政黨身份,他在當選後的七日之內便要退黨的條文,也就是容許香港有執政黨出現的可能性。

因為香港要發展政黨政治,始終要有個目標,不能永遠只是從在野黨或監察政府的角度出發。而且,《基本法》沒有訂明行政長官不能擁有政黨背景,卻清楚說明香港的政制,應該按香港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向普選目標進發。綜觀全世界,幾乎所有政府都是由多數黨執政的,故容許特首有政黨背景並不是甚麼新事物。

我過去也曾經多次指出,政府的政策在提交立法會的時候往往遇上阻撓,這是因為政府在立法會內一票也沒有,而且在決策過程中,沒有充分諮詢各主要政黨,以致每次要通過一項新政策,官員均要出盡九牛二虎之力去游說議員,東乞西求般的去爭取支持;有時候則反過來跟議員拗得面紅耳熱,令行政立法關係也繃緊起來,這種情況一點也不理想。

但如果容許行政長官擁有政黨背景,對於理順行政立法關係,政府落實強政勵治,卻是非常有幫助。試想想,如果行政長官是有政黨背景的,他在立法會內的黨友就會成為他的可靠盟友,他的黨友又可以將外間的意見帶給行政長官,讓他決策時更貼近民意,亦讓他在立法會內可獲得一定支持,那麼政府的施政便可以順暢得多。何況,政府的施政仍會受全體立法會議員監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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