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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審判令不容輕視 (2008年4月21日) 香港是一個講求法治的社會,故所有人,不論貧與富,都應奉公守法,遵守法院的判決。不過,有少數無良僱主卻漠視香港的法紀,不但拖欠員工薪酬,更離譜的是,連勞資審裁處指明需要償還欠薪的判令,也視作無物。 據報道,去年每七宗勞審處審結的個案中,就約有一宗僱主沒有按判令支付欠薪。有個案更是拖延經年,致受害員工遲遲未能取回應得的欠薪,生活大受困擾,令人髮指。其中一個經典例子,是一名已退休的工人,六年來多次在勞審處及法庭獲判勝訴,涉案的僱主雖被判令須償還八萬元的長期服務金,但至今仍有一萬六千多元未有歸還,令其大感無奈兼無助。 為了讓這些不負責任的僱主重新承擔他們應有的責任,支付員工應得的薪酬,勞工顧問委員會日前便討論了由勞工處提出的七項改善方案,勞顧會的勞資雙方代表就其中六項建議達成共識,包括把不遵從審裁處裁決列為刑事罪行、向違反裁決的僱主徵收懲罰性附加費、僱員向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可獲法援署放寬或豁免經濟審查、僱員可獲豁免或減低執達吏費用、賦權勞審處命令僱主要披露財政狀況及全面檢討民事訴訟判令的執行程序。我認為這是可以考慮支持的,因為不可讓被判令承擔責任的僱主,繼續對勞審處的判令採取視而不見或聽而不聞的態度,根本就應予以重罰,以增收阻嚇力。 不過,對於另外一個方案,即把破產欠薪基金的保障範圍,擴大至勞審處裁定需還欠薪款項的個案,我卻甚有保留。因為這或會鼓勵更多無良僱主拒付欠薪,變相助長他們「有錢唔畀」,將責任轉嫁給基金,即是由良好僱主的徵款補貼少數無良僱主,亦混淆基金原有的意義。我們應該小心避免將保障工人的破欠基金,變成被無良僱主利用的提款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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