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政治任命官的前提 (2006年8月7日 )


政府於上月底推出《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諮詢文件,建議為十一個政策局各開設一名副局長和一名局長助理,即共增二十二名政治任命官員,預計每年涉及額外開支約六千萬元。雖然我認為,新制度為政黨培訓政治人才的作用有限,但如果建議是要為了完善高官問責制,加強他們處理政務的能力,原則上還是可以考慮支持的,只是不可予外界「肥上瘦下」的感覺,必須作出一些相應的調節。

平情而論,港府自○二年推行高官問責制以來,所發揮的效果差強人意,大有改善的空間。

原因之一,是問責局長往往只是「孤家寡人」一名,與常任秘書長和旗下的公務員班子關係不夠密切,有時公務員對問責局長的決定陽奉陰違,以致政策施行時跟設計原意大異其趣。即使有心推行一些政策,亦苦無支援,也就出現有權無責、有責無權的古怪現象。

因此,現在政府提出增設政治任命的副局長和局長助理,讓問責局長有自己的兵將可加調遣,也不無道理。但當局已經表明不會因為新增這些職位而削減公務員編制,對此我就認為大有值得商榷地方。

因為基本上,政府的工作量並沒有增加,假如額外增設了政治任命官員,而沒有在公務員體系內削減相應的人手,恐怕便會造成肥上瘦下和疊床架屋的後果,徒惹外間非議。

所以,雖然我認為增設政治任命官員的建議可以支持,但須有一個前提,即是政府必須盡量恪守高官「一換一」的原則,例如,建議中的副局長相等於首長級D4 職位,那麼,同屬D4 的副秘書長職級,便應該相應地予以刪除,這樣才可以令公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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