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簽功能組別「死亡證」 (2006年12月4日 )


立法會上星期討論了有關全面普選立法會的議案。當時我重申自由黨提出,如條件成熟的話,特首可在二○一二年,在獲得中央及港人同意,並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下普選產生;之後,可在二○一二年起分三階段取消功能組別,以達致立法會全面普選產生的目標。

可是來自地產界的石禮謙議員卻對我這個建議表示質疑,先是在之前的策發會上,作出簽發「死亡證」的論調,說「如果自由黨要(為功能組別)簽死亡證,是他們的事,泛聯盟一定不會簽死亡證」。當日石議員在立法會上,仍一派狐疑的表示:「這(自由黨的)計劃講出來表面上好似行得通,但實際上是否行得通,邊個先犧牲?」

坦白說,石議員所指的「死亡證」,其實一早就由《基本法》簽發了。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故只要熟讀《基本法》,便不會以為是自由黨建議要廢除功能組別,我們的建議不過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提出,不存在自由黨要簽「死亡證」的說法。

至於哪些界別先行取消,自由黨認為,那些選民基礎較闊、對普選已有共識的界別,如法律界、勞工界和教育界等,可以先行取消。而部分來自這些界別的議員在上周的辯論中,便已明言可以率先響應出局。

至於一些對經濟政策有專長、代表工商界的傳統功能組別,如工商界和金融界,以至石議員所代表的地產及建造界等,儘管選民人數較少,但代表性大,故可遲些或在最後階段才取消,以體現《基本法》均衡參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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