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津勿淪為工資津貼 (2007年1月25日 )


在去年的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唐英年推出了新政策,為偏遠地區非綜援失業人士提供跨區交通津貼,計劃其後因應外界意見作出了多番修訂,例如把受惠地區增至四個,及倍增個人資產上限至四萬四千元等。

直到日前,政府終於又再改變初衷,決定因應部分委員的建議,把低收入人士也納入可獲取津貼之對象,建議並獲得扶貧委員會通過。

身為扶貧委員會成員之一,我是贊成政府要為居於偏遠地區的待業人士提供交通津貼,以增加他們外出找尋工作的誘因,然而對把計劃擴展至低收入人士,我是有所保留的。因為就算為低收入人士下了定義,然實際上如何執行頗值得研究,加上近年經濟好轉,僱主在招聘員工時都已調整了工資。再說,低收入人士除非在領取津貼期間,努力找尋另一份更高薪的工作,否則半年津貼期過後,也只能打回原形。

說到底,交通津貼僅能作為短期措施,要切實協助失業及低收入人士,較積極的做法是振興經濟,並創造更多地區性職位,例如天水圍的濕地公園,因為大收旺場,肯定已創造了不少就業機會,而政府大可加強濕地公園的周邊效應,設法帶旺鄰近地區,令地區經濟更為蓬勃,則當地居民便不需舟車勞頓的跨區去上班,既省下交通費,也大大改善生活,正是一舉兩得。

如今,我想政府必須確保該項新的安排不會遭到濫用,或變相成為以公帑代僱主出糧,以免被質疑公帑用不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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