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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對付危險駕駛 (2008年1月21日)
近年,危險駕駛引致的傷亡事故不斷發生。事實上,公共汽車司機因為載負很多乘客,責任更是特別重大,故日前有法官對一宗小巴司機危險駕駛案件所作的判詞,形容那不負責任行為,猶如把公共交通工具淪為「殺人機器」,可說是貼切不過。 而我上周在立法會會議上,也向政府官員提問,政府會否因應輿論指危險駕駛的判刑過輕作出檢討,以期能收阻嚇之效,避免慘劇一再發生。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在回覆時表示,政府已計劃於今年第一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監禁刑期,由五年增加至十年。同時,政府亦會尋求立法,強制干犯嚴重交通規例,包括危險駕駛的司機,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透過教育去改善駕駛態度。 我認為,上述兩項措施是很合適的,尤其是加重對危險駕駛的刑罰一項。不過,判刑也要跟罪行的嚴重性相符,別給予公眾「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的印象。 例如,現時一旦「危險駕駛」罪成,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監禁三年;但在過去三年的有關定罪個案中,最高罰款只為一萬元、最高判罰的監禁期只是三個月。此外,目前若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依例最高是可被判罰五萬元、監禁五年,但在過去三年的有關定罪個案中,最高罰款亦只為二萬元、最高判處的監禁期只為二十二個月。 故除非法官能作出阻嚇性的刑罰,否則空有最高刑罰也是沒有意義的。只有加重刑罰,方可更有效遏止危險駕駛的歪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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