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樓買賣宜自律規管 (2006年6月29日 )


為避免山頂「種植道一號」的售樓爭議再次出現,港府早前便聯同消委會、地產建設商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公布將採取多項措施,包括規定發展商在加推單位時必須公布價單,和在公布銷售樓花數字時,須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單位數字為依據等,以為置業者提供最大保障。

對升斗市民來說,買樓是人生一項重大決定和投資,若在資訊不足或被失實誤導下,做了錯誤決定,很可能抱憾終生,所以我贊同應要為買家提供充分保障。其實,規管一手樓買賣的指引,業界一直在不停更新,對上一次便是在去年六月提出的。過去一年,規劃環境及地政局所收到的投訴,僅得七宗,而絕大部分也已經解決,可見指引是行之有效。今次的更新,正好進一步完善了指引的規定,亦相信會有助提高樓宇銷售的透明度,及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

但有個別意見認為,新措施僅屬守則,沒法律效力,擔心消費者所受的保障不足。依我看來,這方面憂慮不足恃,據過往經驗,業界一向十分重視指引的約束力,鮮有違規個案,且一旦違規隨時被業界內部制裁,故在商譽重於一切的情況下,基本上大家都會遵守指引的。而且以指引形式推行,可以保持一定靈活性,能因應巿場的變化而改動。既然行內的自律紀錄一向良好,那又何須另行立法?

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有需要為樓宇買賣設立「冷靜期」。對此我亦不敢苟同。現時買賣雙方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需要再經七至十四天,才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然後支付「大訂」,這實際上已是具備「冷靜」之效果。若然立法硬性規管設立無償的冷靜期,讓買家在不用賠償「細訂」下,可以隨時反口不買,那便很可能會刺激泳大舉入市;萬一樓市逆轉,便會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不可想見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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