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把子女當「提款機」 (2008年3月11日)


自從終審法院在二○○一年審結莊豐源一案,裁定內地夫婦在港所生子女也可享有居港權後,不但內地人在港產子數目大升,最近更發現有人藉這些兒童所擁有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申領綜援,並漸成歪風,由此引起政府關注,並隨即收緊審批機制。我想基於有效及正確運用公帑的原則,社署最新的做法是值得支持的。

據負責審批綜援的前線社署職員代表表示,近來處理的相關酌情個案愈來愈多,但審批指引卻不夠清晰。像有內地夫婦把在港所生子女交託予在港親戚照顧便不聞不問,親戚不甘要負擔養育幼童的開支,於是為幼童申請綜援。但由於綜援是以家庭單位作申請的,社署職員便以嬰兒寄養家庭的經濟狀況不符規定而拒絕申請,但往往最終又屈服於外間力量下,改為同意向個案中幼童發放綜援金。

社署表示,當局升都收到投訴,指有內地父母濫用子女的綜援金作為「寄返鄉下的生活費」,居港子女根本未能受惠。為免助長內地人不履行家長責任,當局自上月起已發出內部指引,收緊綜援酌情審批,把過往由分區福利專員處理,改為由總部的副署長或署長直接審理。

我認為,過去一年多來,當局只批出一百七十八宗父母為內地人的港童綜援申請,數目看似不多。但數據顯示,在過去五年間,父母皆為內地人而來港產子的數目已急升二十五倍,至逾一萬六千宗,如果再任由部分人士把其子女當成是「提款機」,不但變相鼓勵濫用綜援,對公共財政造成沉重負擔,且更會大大損害這些幼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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