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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危險駕駛罰則 (2006年11月8日 ) 提起兩年前北角那宗釀成兩死十七傷的小巴意外,至今不少人仍是記憶猶新。事件中兩名小巴司機為了爭客,罔顧人命,清晨時分在英皇道上相互「亡命賽車」,最終釀成慘劇,最無辜的是小巴車上之乘客,要受人命傷亡的無妄之災。兩名司機的行徑,實在教人齒冷。 鑑於案情嚴重,上訴庭日前對兩人加刑,包括改判他們就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即監禁五年,並停牌十二年。法官並指出,兩人的行為形同誤殺,應可判處終身監禁。法官更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提高,以阻嚇那些在路上任意妄為的司機。 令人感到震驚的是,審訊過程中,揭露了這兩名司機原來都是交通違例案底纍纍的「積犯」。其中一個更有二十七次的違規紀錄,當中涉及駕駛公共車輛的更多達二十次,而最後兩次犯案,竟然是他在候審期間於大嶼山駕駛村巴時發生的!明顯地,就是被告犯下了這麼彌天大錯,仍是不知悔改,依然在馬路上鹵莽如故。 我是絕對支持法庭今次判處兩名被告危險駕駛的最高刑罰,也非常贊同法官的觀點,就是判處五年的最高監禁,也未足以阻嚇那些罔顧人命的鹵莽駕駛者。 故此我認為,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應該積極考慮修改現行法例,不要一方面說同意檢討,另一方面又說未有立法時間表,自相矛盾。 我認為,當局不能再坐視不理,應要坐言起行,立即展開檢討,並盡快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供議員審議,以決定下一步行動,務必要以有效檢控及具阻嚇性之刑罰,去加強保障巿民的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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