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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器官捐贈漏洞 (2007年11月29日) 香港每年有不少需要移植器官才能活命的病人,排隊等候適合的捐贈器官救命。但市民對死後捐贈器官風氣仍不盛行,故一旦有不幸去世的病人願意捐出器官,醫生都希望能盡快把其有用器官移植到最需要的病人身上,裨益人間。但要是把患有癌症的病人的器官,移植到需要器官捐贈的人士身上,倒是有點匪夷所思。 醫管局前日公布,伊利沙伯醫院上月便把一名因工業意外過身的死者的肝臟和腎臟移植予四名病人,雖然醫生在移植前,已發現器官捐贈者肺部有一個直徑一點四厘米的結瘤,但當時的判斷是結瘤應屬良性,而且準備捐出的器官,經儀器檢驗後也沒發現有任何不正常的地方,加上接受肝臟移植的兩名病人的情況非常緊急,故院方要盡快進行移植手術,但卻萬料不到,很不幸後來化驗出該結瘤原來是罕見的早期淋巴上皮瘤。 這項發現對接受器官捐贈者,以至同意捐出器官的遺孀而言,都真箇是晴天霹靂,遺愛人間的良好意願,恐怕會變成遺害人家。無可否認,當日醫生是基於危急關頭及其專業判斷,作出移植的決定,不應受到苛責。但我認為,當局在風險評估方面,始終有所不足,例如說,即使判斷腫瘤屬良性,也應向接受器官捐贈的病人或其家屬講清楚,讓他們按本身的風險接受程度,決定是否接受器官捐贈。希望當局能引以為鑑,加以檢討改正,避免一錯再錯。 如今,我由衷祝願接受器官捐贈的病人,病情不會有不良變化,而院方應升跟進每名接受今次器官捐贈的病人的病情,並作出適切的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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