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宜盡快補白 (2005年4月7日)


政務司長曾蔭權昨日終於宣布了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決定,正如我一向所講,這是一個不理想的結果。我們雖不願見到釋法,但若要在七月十日順利選出新的特首,釋法是無辦法中的辦法,雖無奈但也得接受。

可是,曾司長在提請人大釋法的聲明中,強調政府只會處理新特首的任期,即是只做原屆特首餘下任期,而不是當作新一屆處理。但聲明卻無視連串剩餘加剩餘的問題,例如補選產生的特首,究竟最長可以做七年(二加五),還是十二年(二加五加五)?又說得極端一點,一旦特首在尚餘六個月零一日的日子離任,我們是否仍要進行選舉?即是否在新特首上任才一天,便立即進行另一場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特首?

由於公眾對這系列的問題亦甚為關注,也很想特區政府就此作出清晰的補白,我想特區政府總不能把答案無了期的拖下去,一年半載以內,也不給予一個明確的答覆。我們並不是要求擴大釋法的範圍,但也不希望政府做一隻法律駝鳥,或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當然,自由黨也明白當前最迫切的,是要令新特首順利於七月十日誕生。而新特首的任期是兩年抑或五年,由於有人已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如果我們任由司法程序所造成的不明朗因素存在,恐怕只會與特首「順產」的目標相違,甚至因此而造成憲政危機,令香港成為國際笑柄。

其實,除了法理之外,政府更應正視市民的疑慮。多項民意調查都顯示,大部分市民對釋法有保留,市民和我們一樣,都不願意短短七年內見到第三次釋法。政府有必要加強向市民解釋,為何釋法是確保新特首能夠如期選出的唯一方法。只有取得市民的諒解,釋法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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