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命令》乃權宜之計 (2005年8月10日)
自從法院近月來,先後兩次裁定廉政公署的偷聽及偷拍活動,是違反了《基本法》的保障通訊自由及秘密的條文後,執法機關一向所執行之秘密監察行動面臨重大考驗,合法性備受質疑。
執法機關的調查工作將大受影響,加上同類的挑戰個案正等待法院審理,故政府實有必要急急亡羊補牢去也。
特首日前就頒布了《規管(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以行政指令急就章的「頂住先」,希望往後才為立法工作從長計議。依我看來,行政措施雖只屬權宜之計,但仍不失為一項臨時應急措施,是值得支持的。
依新措施的初步反應來看,法律界似乎反應最為強烈,反對以行政命令代替立法。
這個原則並沒有錯,我也不贊成以行政措施作為永久性的補救手段,但要知道立法並非一朝一夕的事,是要經過相當時間的討論和醞釀,快則半年,慢則要一年以上也就不定。那難道要執法機關在立法「真空期」內反綁雙手,啥也不做?
但對於剛公布的行政命令,我認為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命令》中授權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職級的人員,可以審批秘密監察的申請,做法就有欠妥當,我認為應該提升至由四大執法部門首長親自審批,加強審批的嚴謹性,才可增強公眾人士對審批的信心,令外界相信當局是會十分認真處理這類敏感的個案。
平情而論,為了維護公眾安全和打擊犯罪活動,不少國家都設有相類似機制,好讓執法部門能在指定條件下,作合法的秘密監察活動。故此,為了令公眾安心,自由黨贊成當局應盡快立法,賦予這類監察活動恰當的法理基礎,並定下清晰的執行條件,務求可以在有效執法與保障人權和私隱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
我們絕不能任由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而執法機關則變成「無牙老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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